(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庆富力商贸有限公司、德庆县悦城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莫伟红、蔡玉杏、谭坤、陈华、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庆富力商贸有限公司,德庆县悦城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莫伟红,蔡玉杏,谭坤,陈华,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四法立保字第36号之一申请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陆松开。被申请人德庆富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莫伟红。被申请人德庆县悦城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蔡玉杏。被申请人莫伟红,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申请人蔡玉杏,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谭坤,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陈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蔡玉杏。申请人四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德庆富力商贸有限公司、德庆县悦城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莫伟红、蔡玉杏、谭坤、陈华、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七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54966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庆富力商贸有限公司、德庆县悦城富民自来水有限公司、莫伟红、蔡玉杏、谭坤、陈华、广东宝来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549661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盛才审 判 员 廖雪梅代理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