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王某甲,****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乙,****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丙,****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丁。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甲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继承人儿子王*甲去世时间以及王*甲继承人情况,不能确定本案全部继承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