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权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权北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嵩森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权北平借款合同纠纷(2013)澄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权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权北平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权北平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权北平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对该案的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