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7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佩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哲,深圳市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380号申请执行人李佩哲。被执行人深圳市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绘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3)293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费用合计18550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