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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潘倩与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倩,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潘倩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账户32×××17的存款¥22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