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洲执字第0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李XX与倪XX、邓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倪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洲执字第00159-5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四中小区。被执行人倪XX,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店塔镇阳塔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倪XX、邓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XX、邓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7‰,利息从2013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执行费1570元。但被执行人倪XX、邓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倪XX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北新街支行账号2610091801024052109中的全部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倪XX在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710020101109000157293中的全部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倪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神木县东兴街营业所账号608062001200512908中的全部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芝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