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014年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