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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董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10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014年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永申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