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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世全与被告程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全,程勇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彭世全。被告程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世全与被告程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世全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世全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世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