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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艳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静,李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静,农民。被执行人李金山,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艳静与被执行人李金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遵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6808元,执行费1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遵民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