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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富永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在白银市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21日生育儿子苏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而且被告染上了“抽烟”的恶习,原告多次劝解被告不但不予理睬,而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和孩子的出生时间均属实,被告现在虽然羁押于戒毒所,但还有半年就会出来,被告一定改掉恶习,好好过日子,被告认为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19日在白银市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08年2月21日生育儿子苏某甲,现被告因涉嫌吸毒被羁押于白银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涉嫌吸毒,但情节轻微,审理中被告抗辩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并表示会改掉恶习,今后好好过日子,不同意离婚。原告又举不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为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富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 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