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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伟民与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民,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703号原告黄伟民。委托代理人吴济翔、王剑,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神舟四路239号航创国际广场c座2层。法定代表人将晓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民与被告西安睿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民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本院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