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军诉被告李爱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李爱军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张华军。被告李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军诉被告李爱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军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张华军负担。审判员 段聚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