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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保字第200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保字第20061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国际企业大道2期53幢。法定代表人刘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林,男,汉族,1968年出生,村民,住甘肃省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原告所有的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CL339277,发动机号1212F031177)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24540.1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张林银行存款124540.13元或扣押柳工牌ZL50CN装载机一台(机号CL339277,发动机号1212F03117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文平审 判 员  姚 霞人民陪审员  代庆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倩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