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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法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法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王某,工人。被告梁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金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