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尚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占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长春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吉林钟言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自行和解协议并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由原告承担;剩余6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审 判 员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