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霍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霍某甲,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霍某乙,现已成家;××××年××月××日生育次子霍某丙,现在外打工。婚后因缺乏了解,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好吃懒做,对婚姻及家庭不负责任。2013年5月因发生争吵,夫妻分居。我曾于2013年10月诉请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被告霍某甲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霍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霍某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分居。原告高某曾于2013年10月诉请离婚,后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申请书,(2013)北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且夫妻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积极争取和好,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世辰人民陪审员 霍 彪人民陪审员 张亚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