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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非执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建业、洪美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建业,洪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非执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德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荣松。委托代理人蒲建源。被执行人林建业。被执行人洪美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建业、洪美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固审 判 员  寿华杰代理审判员  施艳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