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龙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岳纬与陈如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岳纬,陈如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保字第216号申���人:陈岳纬。被申请人:陈如国。申请人陈岳纬为与被申请人陈如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如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29幢一单元401室房屋,并已提供案外人陈岳糯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227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如国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29幢一单元401室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