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广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广平县景森花卉种植有限公司与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景森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广平县景森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经理。地址:广平县。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川,该公司经理。地址: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景森花卉种植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远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平县景森花卉种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