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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尹强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强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47号罪犯尹强武,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强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尹强武等三人与同案犯两人共同对(2010)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4895.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尹强文、尹强武的家属代为赔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为人民币144895.1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尹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强武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7月24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44895.1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强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强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