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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立民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廖大德、黄友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廖大德,黄友凤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立民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刘铖,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大德,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友凤,女,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大德、黄友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如下:一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原审法院将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物,确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