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倪千山诉被告郭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千山,郭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虎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倪千山,男,58岁。被告:郭成,男,自然简历不详。原告倪千山诉被告郭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千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倪千山诉称:2011年6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自己承包的16.5亩水田转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从2011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3年至202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400元,每年承包费共计6,600元,合同约定承包费交纳日期为每年的2月1日前。2014年承包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再推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承包费6,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成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用以证明被告承包原告土地16.5亩,每年每亩土地承包费为4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郭成未提出抗辩,故对原告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成未向本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原告倪千山与被告郭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原告将16.5亩水田转包给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限从2011年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3年至2020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交纳日期为每年的2月1日前。2014年7月2日,原告倪千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成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土地承包费6,6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倪千山将16.5亩土地转包给被告郭成的事实,有其亲笔签名、按印的土地转包合同在卷佐证,双方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关系。双方合同约定自2013年至2020年每亩承包费400元,。故对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倪千山土地承包费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贵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