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庄亚强与邱明建、庄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亚强,邱明建,庄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庄亚强,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邱明建,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庄国芳,女,1979年3月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亚强诉被告邱明建、庄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8日,原告庄亚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亚强以其欲与被告邱明建、庄国芳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亚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庄亚强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