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宪法与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法,王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吴宪法。被告:王育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法与被告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宪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宓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