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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宪法与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法,王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三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吴宪法。被告:王育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宪法与被告王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宪法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新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宓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