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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雪与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张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李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葛文东,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勤。原告李雪与被告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李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撤回对被告张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李雪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三山审 判 员  赵亚亚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妮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