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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行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冯叶洲与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叶洲,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大行初字第0050号原告冯叶洲。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丰市草堰镇。法定代表人商明华,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定喜,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127号3层35室。法定代表人施卫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叶洲诉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南通市新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冯叶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叶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叶洲撤回对被告大丰市草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叶洲负担。审判长 高 翊审判员 刘曙杲审判员 袁菊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