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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恢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葛富庆,陈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恢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葛富庆。被执行人陈连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依法作出(2009)临罗执字第7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葛富庆之妻陈利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将(2008)临罗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葛富庆之妻陈利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