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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曾国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国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412号罪犯曾国坚,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英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国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清中法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国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曾国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国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国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主动执行全部财产刑,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国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