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艳林诉被申请人王居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林,王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沙立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杨艳林,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沙洋县人。被申请人王居林,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沙洋县人。申请人杨艳林诉被申请人王居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艳林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王居林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居林在某信用社的账户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艳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居林在某信用社的账户存款3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罚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