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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翠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某

案由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翠某(自报名),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始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号*栋****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蔡林,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翠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起,被告人黄翠某向称呼为“加星”的男子(另作处理)以每支10元的价格共购入56支警用催泪喷射器,并存放在其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儒林新邨2号楼首层1号铺的吴某某劳保用品店内,后以每支50元的价格售出其中的8支,获利320元,并收取了一名男子(另作处理)用于预订警用催泪喷射器40支的定金100元。2014年7月2日,黄翠某在上述劳保用品店内被抓获,民警当场在该店内缴获警用催泪喷射器48支。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以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翠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翠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警用催泪喷射器48支,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