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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终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与刘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刘米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负责人张涛,该会所业主,男。委托代理人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米平,女。上诉人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刘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于2014年10月28日以其自愿履行原审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开发区豪乐迪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