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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欣、曾学明督促程序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欣,曾学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汉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化,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曾欣,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曾学明,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曾欣、曾学明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曾欣、曾学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申请人借款本息13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