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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刑执字第209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孝杰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孝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20990号罪犯冯孝杰,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盘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孝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三年八月一日经本院以(2013)昆刑执字第12918号裁定书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冯孝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孝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孝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孝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