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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龙飞飞申请执行李宴君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飞飞,李宴君,文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龙飞飞,女,汉族,生于1987年。被执行人李宴君,男,汉族,生于1976年。被执行人文桂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案由担保物权借贷纠纷本院受理龙飞飞申请执行(2014)涪民担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宴君、文桂华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拍卖、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