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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督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与齐洪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齐洪山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督字第2224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地址:农安县农安镇三宝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刘陆柏,主任。被申请人齐洪山,男,1968年3月15日,汉族,地址:农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2014)吉农民督字第2224号支付令的申请后,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因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故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从2014年10月28日始,(2014)吉农民督字第222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由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宝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