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执民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嘉鸣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新辉、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嘉鸣进出口有限公司,张新辉,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嘉鸣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鸳君。被执行人:张新辉。被执行人: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嘉鸣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新辉、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新辉、福建金汇实业有限公司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执民字第145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员王禹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