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与商洛市商州区教育体育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商洛市商州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简称“商州国土分局”)。住所地:商州区文卫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巴曹、曹卫商州国土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教育体育局(简称“商州区教体局”)。住所地:商州区北新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张余良,局长。申请执行人商州国土分局于2014年9月29日以商政国土资州监申字(2014)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查明,2011年9月,商州区教体局申请重新建设夜村镇甘河小学校舍。2011年12月7日,商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夜村镇甘河小学在原使用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范围内修建占地570平方米综合楼。2012年2月,商洛市商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发展改革局对商州区教体局申报项目的定点、立项批复在原甘河小学院内建设。同年5月,商州区教体局改变批准地点,占用夜村镇甘河村二、三组集体土地动工修建甘河小学校舍,2013年8月工程竣工,9月1日交付使用。经商州国土分局2014年3月3日现场勘测,甘河小学新校舍形成总占地面积4653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2207平方米,建筑占地907.08平方米。以上土地经核对2006—2020年夜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有2207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夜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2446平方米土地符合夜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3月5日商州国土分局立案后,于同年3月18日向商州区教体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商州国土分局认为,商州区教体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商州区教体局作出处罚: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0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22070元。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4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罚款24460元。两项罚款共计46530元,限商州区教体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商州国土资源分局领取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该处罚决定书2014年4月3日送达后,商州区教体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商州国土分局于2014年9月2日向商州区教体局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商州区教体局仍未自觉履行,商州国土分局于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基于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了其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机关商州国土资源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任录齐审判员 卢晓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迎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