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赵交其与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赵交其,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川,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交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5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交其租赁款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给陕西北元化工有限公司发出停止支付裁定书,北元化工集团将所欠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293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交其。(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神民初字第05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审 判 员 解增光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