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原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国昌与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昌,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原行初字第67号原告张国昌。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春鹏职务:乡长原告张国昌诉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凤霞审判员 张武军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