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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原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国昌与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昌,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原行初字第67号原告张国昌。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春鹏职务:乡长原告张国昌诉被告原阳县陡门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当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昌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娄凤霞审判员  张武军审判员  娄彦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育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