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玉军与李青江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军,李青江,王建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1111号原告梁玉军,男性,年龄35。被告李青江,男性,年龄50。被告王建军,男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军诉被告李青江、王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