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奉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辉与竺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辉,竺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胡辉。被告:竺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辉诉被告竺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辉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