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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贤凤与上海妙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凤,上海妙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453号原告罗贤凤。委托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妙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子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妹,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裕红,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凤诉被告上海妙贝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计2,512元,由原告罗贤凤负担。审判员  唐军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