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三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范生杰与陈永中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生杰,陈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三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范生杰被执行人陈永中申请执行人范生杰与被执行人陈永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大三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生杰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永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生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永中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生杰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忠俊代理审判员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继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