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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60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057号原告王某,个体户。被告孙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年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