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执字第120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金省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省,赵爱云,李欢,李晟睿,郭跃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209-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省。申请执行人:赵爱云。申请执行人:李欢。申请执行人:李晟睿。被执行人:郭跃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跃文在银行有存款,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跃文在银行存款8000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52)。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思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美英FEF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