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执民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朱佑山、卢红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朱佑山,卢红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开执民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法定代表人:方绍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朱佑山,(330824197105167214)。被执行人:卢红梅,(340302198210081229)。被执行人:邱春霞,(330824197304155929)。被执行人: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定代表人:邱春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佑山、卢红梅、邱春霞、温州市木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4日,开化县汇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四被执行人均常年在外,现确无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2014年10月28日,四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26936.00元及利息(按判决确定的计付),欠缴执行费18669.36元、诉讼费13935.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衢开执民字第4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吾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