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8号原告:丁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