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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898号原告:丁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