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枣刑执字第17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守泉抢劫罪,张守泉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守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787号罪犯张守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作出(1999)寿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守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1999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守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守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7月至2014年8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守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守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守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起止1999年8月17日至2017年5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