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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友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郑友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3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委托代理人:陶雨生。被告:郑友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友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 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镇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