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好。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